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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章程(试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章程(试行)》经医院六届二次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区卫健委批准和市卫健委备案,现予发布。


序  言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前身为1949年3月成立的六合县县政府门诊室。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数代六医人的不懈努力,现已发展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公立医院。医院现为南京鼓楼医院分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成员单位、扬州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东南大学医学院教学基地。

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协调、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不断增强职工凝聚力,努力建设患者满意、职工满意、社会认同、政府放心的现代化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举办单位: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四条  医院名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

第五条  医院类别: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第六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

第七条  所有制形式:正处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八条  经费来源:差额拨款

第九条:开办资金:431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医院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健康巷9号

第十一条  医院网址:http://www.lhry.cn

第十二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功能定位:立足六合,面向周边地区,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首位,积极发挥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担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行使公立医院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六条 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七条  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表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履行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八条  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

第二十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三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㈡为全区人民提供医疗、护理、预防保健与康复服务;

㈢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为全区突发事件提供救治、诊疗服务;

㈣贯彻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工作,并做好各种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工作;

㈤配合做好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提供技术帮助;

㈥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南京市六合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医院的诊疗科目以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六条  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与诊疗科目内从事执业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七条  医院接受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指医院职工包括全体在编职工与合同制职工等。

第二十九条  医院职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医院职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医院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医院职工对职称评聘、干部选拔、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与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医院充分保障职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职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三十四条  医院职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职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医院职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六条  医院职工应当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自觉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七条  医院职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维护医院的声誉和权益。

第三十八条  医院职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三十九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

 

第四十条  医院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由上级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

第四十二条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要积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医院得到贯彻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医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握正确的办院方向,讨论决定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事项、内部组织机构(含党建机构、行政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后勤服务科室)设置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医院党委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主体责任;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领导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医院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做好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

第四十五条  明确医院党委和行政管理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四十六条  医院党委设立工作机构: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机构,按医院在职职工总数1%的标准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医院党委下设若干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强化党建工作保障,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按照每名党员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党建工作经费不足时,由医院统筹安排。

 

第二节 医院行政

 

第四十八条  医院设院长1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院设副院长若干人、总会计师1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科研、教学及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

第五十一条  院长和分管医疗、护理、后勤、科研教学及财务管理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五十二条  院长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㈠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㈡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㈢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㈣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

㈤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㈥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价以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五十五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纪委

 

第五十六条  医院设纪委书记1人,副书记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同期进行换届。

第五十七条  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由上级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考核或调整免职退出。

第五十八条  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医院纪委按要求设立工作机构:纪检监察室。

第六十条  医院纪委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责任。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护理、学术、科研、技术、药事、院感、设备、伦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审核、院长批准的基础上,产生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

第六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确定参会委员。

第六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五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五条  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㈠听取和审议医院工作报告;

㈡听取和审议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㈢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㈣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㈤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与建议;

㈥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党委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六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按照南京市六合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办院宗旨、功能定位、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第六十七条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六十八条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九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科主任(科长)、护士长等,负责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例会制度以及院科两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十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同志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七十一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实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对考核末位的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予以解聘或调岗。

第七十二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实绩,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节  群团组织

 

第七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设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积极发挥工会维护、参与、建议、教育四项职能,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院内矛盾调解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充分发挥工青妇团等群团组织在围绕中心、服务社会、联系群众和职工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治领导,坚持把工青妇团工作纳入院党委重要议程,大力支持工青妇团组织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  集体决策

 

第七十六条  医院坚持“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七十七条  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有义务通报相关情况,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七十八条  院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党委会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七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院长办公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长办公会。

 

第二节  辅助决策

 

第八十条  院科两级联席会议。由书记、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召集,各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等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会议和文件精神、安排布置重点工作以及对涉及医院发展的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八十一条  职能科室工作推进会(工作例会):一般由院长召集,办公室负责组织,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主要包括职能科室的阶段性述职、分管院领导点评工作等内容。职能科室工作推进会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决定。

第八十二条  科主任例会:一般由分管院领导召集,医务科负责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包括通报医疗工作、政策法规宣讲、临时性任务布置、医疗质量与安全讲评、病历质量分析、核心制度落实等方面。科主任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经院长或分管院长同意,可召开临时例会。

第八十三条  护士长例会:一般由分管院领导召集,护理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护士长参加。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总结前期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布置下一步护理工作。护士长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特殊情况经院长或分管院长同意,可召开临时例会。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八十四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的运行机制,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五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科室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切实可行、有规可依、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八十六条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科室年度工作计划由本科室讨论制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核,交由办公室备案。

第八十七条  医院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科室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十八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重点学科实行特殊的政策倾斜,促进学科发展。

第八十九条  医院严格落实国家人事政策,探索建立符合医院实际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职工薪酬体系,突出“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医院以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为原则,强化以效益、效率、质量、数量、安全、服务等要素为基础的考核分配机制,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评议相结合,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九十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部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九十一条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二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严格“三基三严”培训与考试,制定并不断完善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综合能力与素质。

第九十三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医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九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上级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九十五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和全成本核算,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九十六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七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九十八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九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一百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开展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审计。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因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所有制变更;

4.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一百零三条  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患者、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一百零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设备、信息、服务等内容。对物资设备实行物流软件统一管理,各类招标、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以建设节约型医院为目标,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六条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自觉维护患者、医院和职工利益,扎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相腐的体系和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七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保障和监督保障作用。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一百零九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财政、审计、物价、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一百一十条  社会监督:医院设立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12345”工单办理制度与各类投诉、反馈、监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医院工作推进会(工作例会)、晨会、院报、院网站等形式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措施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院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握正确办院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主导权,梳理医院文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推动医院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过传承弘扬优良传统,创新文化建设载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职工爱党爱国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文化载体建设:通过文化长廊、院报、院网站、新媒体、音视频等多种文化载体,夯实文化建设基础,凝聚职工力量。

第一百一十六条  医院院训:正心修身  严谨敬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办院宗旨:人才为本、医技争先、质量一流、服务至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医院愿景:患者满意、职工满意、社会认同、政府放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医院院徽:底色为绿色,寓意为生命的颜色;雨花石形状反映地区特色;红十字标志为国际通用标志,四周4颗爱心相环绕,健康之手托起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

第一百二十条  医院院歌是《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院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医院院徽、院歌作为医院的标志,未经医院授权不得使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㈠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㈢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院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㈣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㈤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办公室。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