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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进修、实习、见习人员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修、实习、见习人员的规范管理,建立良好的医疗教学工作秩序,提高临床带教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医院原则上只接收相关院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实习、见习学生,学生需持相关学校介绍信或联系函,提交实习大纲,及院校负责老师名单和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

第二条:医院原则上只接收公立医疗机构派送的进修生,均须持有相关执业资格。同时,临床专业进修生必须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三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五年;护理专业进修生须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二年;部分非临床科室可接受中专毕业从事该项工作满七年。

第三条:进修生的在院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个月;实习生的实习时间3个月至1年不等(按照院校专业要求),其中护理专业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条:科教科、护理部(护理专业)负责对来院进修、实习、见习人员的接收及安排。其他科室不得私自接收、安排进修、实习、见习人员,或随意延长其在院、在科学习时间。

第五条:学生入科前必须在科教科或护理部登记备案,签订进院实习安全协议书,办理胸牌(需贴2寸免冠照片),缴纳学习费(进修费120元/月、实习费60元/月)、住宿费(住宿费100元/月)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习期间实行三级管理,即科教科(护理部)-科室主任(护士长)-带教老师。

第七条:科教科(护理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负责督导科室的临床教学管理工作,每季度下科室了解教学情况,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和教学座谈会,及时协调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科室在教学中疏于管理、情况严重的暂停该科室的临床带教资格。

第八条:进修、实习、见习人员在我院学习期间实行带教老师负责制,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教学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科室主任(护士长)须指定本科室有带教资格(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护理专业须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护理骨干)、有带教能力、带教责任心、善于与学生交流沟通的人员进行带教,并把带教老师名单报至科教科、护理部。

第十条:带教老师要积极参加各项教学和业务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督促学生遵守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带教老师要按教学计划及时、认真地完成教学任务,具体负责指导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实践技能等专业技能,不得让实习学生独立进行各种临床诊疗活动。带教老师要认真填写《科室教学管理记录手册》,出科前填写《带教老师对同学评价表》和本科室实习鉴定。

第十二条:带教老师对学生每月至少组织1-2次科内讲座、1次技能操作培训、1次教学查房、1次病例讨论等,学习结束出科考核由理论及操作两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实习生出科时,认真填写好《实习生对临床带教老师评价表》交给组长收齐后统一交至科教科或护理部。

第十四条:学生对带教老师的测评有低于70分的,科教科、护理部将反馈给相关科室进行整改,并取消该带教老师年终评选优秀带教老师资格。如一年内带教老师有三次测评低于70分的,即取消其带教资格。